被告:王萌,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杨大鹏,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云(被告之母),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瑞,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艳丽与被告王萌、杨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艳丽、被告王萌、被告杨大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云、于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艳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剩余借款17.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王萌与被告杨大鹏系夫妻关系。
2015年7月6日,被告王萌向原告声称,其丈夫在莲花山有在建工程,已经投入一千多万了,现在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在一个月内归还,月利息3分,过期按5分计算利息。
2015年7月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款给两被告20万元,此后,被告王萌除了在2015年9月4日,向原告归还4万元,再没有任何还款。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归还借款。
故诉讼至法院。
被告王萌辩称: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内容属实,我确实于2015年7月6日向原告刘艳丽借款20万元整,后期我偿还4万元。
双方当时确实约定借款按月利率3分计算,我同意刘艳丽将已偿还4万元按3分利计算利息,利息款为1.2万元,其余款项2.8万元应视为偿还本金,所以至2015年9月4日我仍拖欠原告刘艳丽借款本金17.2万元。
剩余借款本金17.2万元及2015年9月5日至今的利息我一直没有偿还。
现在原告起诉,我同意与原告刘艳丽协商解决。
被告杨大鹏辩称:2015年4月11日,被告杨大鹏因脑出血生病住院,住在重症监护室,2015年7月6日并没有出院,没有恢复意识状态,被告杨大鹏根本不知道此笔借款,也没有能力知道此笔借款。
被告杨大鹏在莲花山并没有工程,也没有原告诉称的投入1000多万。
原告刘艳丽与被告王萌之间的利息约定过高。
被告王萌向原告刘艳丽借款的事情被告杨大鹏一点也不清楚。
杨大鹏不承认本案争议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萌在2015年7月6日向刘艳丽借款20万元,刘艳丽将借款本金20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王萌,履行了借款给付义务。
王萌在收到借款本金20万元后为刘艳丽出具了借条。
借条记载“王萌向刘艳丽借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1个月归还。
利息3分利,过期按5分利月息,到期9月6日归还。
王萌,2015年7月6日”。
王萌自认“被告王萌确实于2015年7月6日向原告刘艳丽借款20万元,借条是被告王萌本人出具的,并加摁了手印。
借条指向的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王萌已经收到,双方约定月利率3分钱属实,被告王萌当时确实和原告刘艳丽约定2015年9月6日如下不能归还则按5分利计算利息”。
2015年8月18日,王萌偿还刘艳丽4万元,刘艳丽、王萌均确认“被告王萌于2015年8月18日偿还原告4万元,被告王萌认可1.2万元为借款利息,2.8万元为借款本金,剩余借款本金17.2万元及2015年9月5日至今的利息王萌一直没有偿还”。
杨大鹏提交了王萌银行卡明细[(2015)朝民初字第2737号及(2015)朝民初字第4159号案调取]、银行汇款凭证、2015年7月6日刘艳丽存入王萌卡20万元、2015年7月6日网转卡(刘喜才)18万元,用以证明王萌收到所借款项后,将本案所借款项第一时间转给他人,没有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杨大鹏提供了“1.王萌出入境记录及王萌与王亮的机票;2.被告杨大鹏的母新与王萌的录音及录音摘要p3页;3.(2015)朝民初字第2737号及(2015)朝民初字第4159号案庭审笔录中证人安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证言;4、杨大鹏住院病历及出院诊断书各一份”,用以证明1.被告王萌2014年往返澳门4次,2015年往返澳门32次,2016年被告去赌博小岛瓦努阿图、泰国、几内亚绍比等赌博岛国多次;2.结合王萌本人陈述及安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告王萌将借款实际用于境外赌博,本案有争议的款项并没有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被告杨大鹏不知道王萌借款的事实;4.综合王萌的机票及转款记录,王萌大多数款项转给王亮,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5.2015年4月11日杨大鹏因脑出血生病住院,住在重症监护室病房,2015年7月6日并没有出院,没有恢复意识状态,杨大鹏根本不知道此笔借款,也没有能力知道此笔借款。
杨大鹏与王萌于2004年7月27日登记结婚,至庭审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2015年12月份被告杨大鹏起诉与被告王萌离婚。
刘艳丽确认“借款共计20万元,借款利息已偿还至2015年9月6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举证材料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丽与被告王萌、杨大鹏之间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对于原告刘艳丽主张剩余借款本金17.2万元及逾期利息应当被由告王萌偿还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杨大鹏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问题,因杨大鹏已经举证王萌借款时杨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