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永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陕02刑更1498号
所属地区: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12-22公开日期:2016-12-29
当事人:nan
案由:nan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1498号罪犯张永强,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彬县,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彬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三年十月十七日至二0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张永强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

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二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