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彬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三年十月十七日至二0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张永强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
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二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