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春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都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鄂0581民初1887号
所属地区:宜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2-21公开日期:2016-12-26
当事人: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邓春华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1887号原告: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办纺织路12号。

诉讼代表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邓春华,女,生于1964年2月27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原告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春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