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台州市德发灯饰有限公司与张秀红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685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宁波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2-13公开日期:2017-01-06
当事人:台州市德发灯饰有限公司,张秀红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685号原告:台州市德发灯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方家村***号。

法定代表人:张得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宁荣,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秀红,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台州市鑫烨灯饰有限公司经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代理人:何剑青,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笑寒,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德发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红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德发灯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