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镇江康兴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朱庆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11民申116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镇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6-12-23公开日期:2017-01-17
当事人:镇江康兴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朱庆华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申1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镇江康兴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庆华。

再审申请人镇江康兴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庆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5)徒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康兴卷板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关于被申请人受伤的原因,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当日究竟是如何受伤的,是被悬挂在高处的钻床砸伤,还是被申请人自己不小心从钻床的底座上摔到地面而受伤,或其他的原因导致被申请人受伤,被申请人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原审法院仅凭原审法院向被申请人的调查就认定是申请人单位的员工将需修理的钻床悬挂在行车上,且被申请人是被悬挂在行车上的钻床滑落砸伤。

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的调查未经庭审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另外,将需修理的钻床悬挂在行车上也不是申请人单位的员工所为。

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综观本案的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规定,承揽人在从事承揽业务过程中遭受损害其结果应有承揽人自行承担。

原审法院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案系适用法律错误。

退一步讲,即使申请人应知被申请人没有任何技术资质而存在选任上的过错,也不应当由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主要过错责任。

因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技术资质并非是导致被申请人受伤的直接原因。

申请人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般认定过错的标准应是未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一名专门从事各类机床修理的专业人员,应具有比一般人更为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应比申请人更为充分的考虑维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揞施。

因此不管被申请人是否是被悬挂在高处的钻床滑落砸伤还是自己不慎从钻床底座上跌落受伤,均是其未充分注意到修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安全风险所致。

因此,被申请人应对其受伤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3、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错误事实还有,原审中,被申请人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具有被抚养人,及其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原审法院支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与事实不符。

综上,要求再审,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朱庆华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