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小枚与朱建辉,广州环宇石材有限公司,广州宏俊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民申2106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6-12-15公开日期:2016-12-31
当事人:陈小枚,朱建辉,广州环宇石材有限公司,广州宏俊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2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小枚,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丽丝,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杰,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建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

一审被告:广州环宇石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大岗工业村西街**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崔浩国,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广州宏俊石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冈村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枚,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陈小枚因与被申请人朱建辉、一审被告广州环宇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广州宏俊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小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将增改工程量多少、计算方式等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陈小枚,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工程现场签到表》以及《工程结算审核书》确定朱建辉承揽的颐和高尔夫A区别墅D1、D2栋装修工程的增改工程价款为38500元,一、二审仅凭朱建辉自行制作的《颐和山庄A区别墅D1、D2样板外墙挂石结算表》将工程量扣减部分也认定为朱建辉的工程量,支持朱建辉增改工程量总价111954.55元的主张错误。

据此,陈小枚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朱建辉提交意见称,朱建辉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就争议的增改工程提供了结算造价,陈小枚提交的《结算书》与朱建辉提交的《工程现场签证表》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朱建辉已尽到举证责任。

陈小枚并无反证能够否认朱建辉的主张,亦无证据证明增改工程由其他工程队完成,在诉讼中寻找多种理由企图拖延、逃避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陈小枚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陈小枚的再审申请以及朱建辉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增改工程价款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

首先,陈小枚、环宇公司与朱建辉签订的《确认书》确认案涉工程由朱建辉承包,该《确认书》载明“存在工程设计变更、修改签证项目未结算”,陈小枚在庭审中也确认案涉挂石工程由朱建辉承包,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工程中有部分工程并非朱建辉实际施工,一、二审据此认为案涉工程的变更、修改签证项目由朱建辉完成并无不当。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陈小枚、环宇公司与朱建辉并未就案涉工程签订书面合同,对有关工程结算的约定双方存在不同陈述,朱建辉主张案涉增改工程由其完成并提交了《施工图纸》、《工程会议纪要》、《工程现场签证表》、《工程设计变更、修改及签证项目确认书》等证据证明增改工程价款为111954.55元,陈小枚主张该工程中有部分签证工程并非朱建辉完成,一、二审要求陈小枚就增改工程的实际工作量以及其主张的部分签证工程并非朱建辉施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陈小枚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陈小枚主张本案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再次,宏俊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核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