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苏胜平。
张洪庆申请执行苏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大关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87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胜平因贩毒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截止至2029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人张洪庆外出务工,无法联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