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学伟,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审被告:林小明,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上诉人林心娥因与被上诉人薛学伟、原审被告林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1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林心娥上诉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为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及被上诉人住所地,依法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林心娥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薛学伟答辩称,其住所地位于平潭县,平潭县是合同履行地,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心娥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因上诉人办理暂住证的初次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而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