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李益宁与被执行人谢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106执3215号
所属地区: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2-05公开日期:2016-12-30
当事人:李益宁,谢文礼
案由:nan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3215号申请执行人李益宁,男,1961年12月8日,汉族。

被执行人谢文礼,男,汉族,1965年1月30日生。

申请执行人李益宁与被执行人谢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1150元。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文礼下落不明,其名下银行无存款,亦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并表示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