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铁生与韩玉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内2502民初3985号
所属地区:锡林浩特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2-05公开日期:2017-06-08
当事人:李铁生,韩玉彬
案由:nan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502民初3985号原告李铁生,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姚素清,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玉彬,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锡林浩特市。

原告李铁生与被告韩玉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文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铁生的委托代理人姚素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玉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铁生诉称,2015年5月31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2016年6月17日至2016年8月17日期间,被告韩玉彬雇用原告在锡林浩特市工地从事架子工工作,欠原告等7人共计83000元,其中欠原告劳务费9800元。

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9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韩玉彬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5日,被告韩玉彬与原告等七人结算后,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回迁楼1#、2#楼架子工的劳务费为,总造价380325元扣除借支及伙食费等,尚欠83000元。

该83000元系原告等七人的劳务费总和,每人应得的具体费用由该七人共同签字确认,本案原告的劳务费为98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工资表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上有被告韩玉彬的签字,且明确载明了尾欠83000元。

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也可以证明原告本人的劳务费为9800元,故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主张,对原告要求被告韩玉彬给付劳务费9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韩玉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