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魏初光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泰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425行审16号
所属地区:泰宁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6-07-15公开日期:2016-11-01
当事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魏初光
案由:nan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425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3803336-X。

法定代表人林宗镇,局长。

被执行人魏初光,男,汉族,农民,1970年2月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田国土资罚字(2015)桃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魏初光于2014年7月份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桃源镇桃源村谷口“南山脚下”处非法占用土地128.44平方米(其中林地128.44平方米)兴建住宅,目前已建成砖混结构二层半住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田国土资罚字(2015)桃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初光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8.44平方米,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貌。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魏初光送达田国土资罚字(2015)桃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魏初光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且经催告,催告书送达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魏初光仍未主动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田国土资罚字(2015)桃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魏初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田国土资罚字(2015)桃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大田县桃源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启谊人民陪审员  余燕琴人民陪审员  林凤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书海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