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望谟县复兴镇朝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霖,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严成勇,男,43岁,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
申请执行人望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望国土处字[2015]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已作出(2016)黔2326行审4号裁定书,裁定不准许强制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属重复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望谟县国土资源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