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望谟县国土资源局、严成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望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黔2326行审15号
所属地区:望谟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6-07-20公开日期:2018-07-14
当事人:望谟县国土资源局,严成勇
案由:nan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2326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望谟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望谟县复兴镇朝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霖,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严成勇,男,43岁,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

申请执行人望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望国土处字[2015]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已作出(2016)黔2326行审4号裁定书,裁定不准许强制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属重复申请,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望谟县国土资源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