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冯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