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魏前进、孙延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102民初3884号
所属地区:郑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7-30公开日期:2016-10-08
当事人: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魏前进,孙延娜
案由: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3884号原告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秦华,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前进。

被告孙延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前进、孙延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继续申请缓、减、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