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郝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秦华,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前进。
被告孙延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前进、孙延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继续申请缓、减、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