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华礼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云高刑终字第1458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7-15公开日期:2016-09-21
当事人:徐华礼
案由:故意杀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高刑终字第1458号原公诉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德宏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华礼,曾用名徐某甲,农民。

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5年2月22日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1日被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柴德有,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华礼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华礼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华礼以量刑��重请求改判为死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我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54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100-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华礼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同昭、张立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华礼及辩护人柴德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徐华礼因与被害人杨某乙(女,殁年25岁)发生争执,在梁河县九保乡吊弄二组杨某乙家的甘蔗地先用手掐杨某乙的脖子致其失去知觉,随后,徐华礼将杨某乙拖至一田埂处,用镰刀刀背打击杨某乙的头部,后又用镰刀割砍杨某乙的颈部,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年10月11��,公安民警将徐华礼抓获。

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徐华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华礼提出上诉称,其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杨某乙发生争吵,失去理智并杀害了杨某乙;其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中,侦查机关对上诉人徐华礼采取强制措施时不符合法律规定,抓获经过中的时间、地点陈述不清,与证人证言不符,且出现程序瑕疵;徐华礼与被害人系琐事引发,非预谋犯罪,其主观恶性小;结合徐华礼的认罪、悔罪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徐华礼从轻处罚。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下检察意见认为:上诉人徐华礼及辩护人辩称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现无其他证据佐证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上诉人徐华礼被公安机关怀疑后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讯问,并非主动投案,应不构成自首;本案缺少徐华礼杀害被害人杨某乙的客观物证,证据单一,未达到对上诉人徐华礼判处死刑的证据标准;建议对上诉人徐华礼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11时许,在梁河县九保乡吊弄二组被害人杨某乙(女,殁年25岁)家的甘蔗地里,上诉人徐华礼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徐华礼先用手掐被害人的脖子致其昏迷,随即将被害人拖至旁边的田埂处,再用镰刀刀背击打被害人的头部,后又用镰刀割砍被害人的颈部,并致其左颈动静脉离断失血休克死亡。

同年10月10日,民警将徐华礼传唤至九保乡派出所讯问后并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清楚。

有公诉机关出具并经一审、二审庭审质证确认的户口证明、注销证明、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传唤证、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案发中心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辨认现场方位图、辨认现场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尸体检验照片、(梁)公(司)鉴(尸)字[2013]01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德)公(司)鉴(物证)字[2013]08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上诉人徐华礼的伤情照片、证人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薛某甲、薛某乙、王某、杨某甲、徐某戊、徐某己、徐某庚的证言、上诉人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