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桐城市博宏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华东塑料城华猫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袁美健,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琚风英与被执行人桐城市博宏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一初字第02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桐城市博宏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桐城市博宏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一初字第02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向东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齐 辉二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