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明传华,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明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靖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