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治纲与毛新慧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新民申1400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6-07-28公开日期:2016-10-13
当事人:周治纲,毛新慧,南海
案由:nan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14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治纲,现住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新慧,现住库车县。

原审第三人:南海,现住轮台县。

再审申请人周治纲因与被申请人毛新慧、第三人南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巴民一终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治纲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周治纲与毛新慧之间存在土地承包关系,其同意将430亩土地承包交付给毛新慧种植是错误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是借款关系。

请求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周治纲主张其与毛新慧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是周治纲真实意愿表达,而是其向毛新慧借款10万元的还款保证,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不存在周治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毛新慧的事实,毛新慧使用周治纲的土地是违法的。

经查,无证据证明周治纲与毛新慧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非周治纲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周治纲作为涉案土地的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法院主张对该土地承包合同的撤销权,也未实施向出借人还款,收回土地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有效合同并无不妥。

该土地承包合同中周治纲与毛新慧对转让的土地面积、位置、承包年限、承包费用以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