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玉溪高新区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华昌、张群、华宁县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云0402执337号
所属地区:玉溪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7-29公开日期:2016-09-09
当事人:玉溪高新区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乔华昌,张群,华宁县有色金属工业公司
案由:nan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玉溪高新区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少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实龙、黄茜严(实习),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乔华昌。

被执行人:张群。

被执行人:华宁县有色金属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华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高新区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华昌、张群、华宁县有色金属工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乔华昌、张群下落不明,在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亦查无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华宁县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在金融机构未查询到该公司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房管部门亦查无车辆及房屋产权登记,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在华宁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封了该公司在华宁县盘溪镇法底村的土地,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被执行人乔华昌、张群、华宁县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