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汕头市宇佳织造有限公司与徐琴管辖裁定书
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825民初01822号
所属地区:龙游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7-29公开日期:2018-07-20
当事人:汕头市宇佳织造有限公司,徐琴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1822号原告:汕头市宇佳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奇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士虎,浙江泽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琴本院受理原告汕头市宇佳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徐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认为被告现在经常居住地为义乌,并已居住一年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理,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提起诉讼的证据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也无其他约定管辖,故应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居住地在义乌市,被告称自己在义乌开设公司做生意,居住在义乌,并向本院提供了所创办的公司基本情况表及公司章程,可以认定被告在义乌投资创办公司的事实;并从原告提供的义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告居住信息情况来看,被告在2013年6月份开始居住在义乌市稠城街道文化路1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虽然××龙游县,但被告居住在义乌已超过一年,经常居住地应在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