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吕明、射阳苏新家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902执字第247-2号
所属地区:盐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7-13公开日期:2016-12-21
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吕明,射阳苏新家纺有限公司,吕翔,江苏苏福粮食有限公司,陈瑞华,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盐红羊角椒专业合作社,龚锦生,盐城市亭湖区黄尖供销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nan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字第24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盐城市,法定代表人:刘加兵。

被执行人吕明。

被执行人射阳苏新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吕翔。

被执行人江苏苏福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陈瑞华。

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盐红羊角椒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龚锦生。

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黄尖供销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吕明、射阳苏新家纺有限公司、吕翔、江苏苏福粮食有限公司、陈瑞华、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盐红羊角椒专业合作社、龚锦生、盐城市亭湖区黄尖供销合作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字第247号案件的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