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刘昌菊。
原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姝。
原审被告:重庆竣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姝。
原审原告:牟安秀。
牟安秀与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竣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合法民初字第01988号民事调解书及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合法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诉人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竣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
2016年6月22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渝检一分院民监〔2015〕321号民事抗诉书,以合川区人民法院(2014)合法民初字第0198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