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牟安秀与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渝01民抗3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6-07-12公开日期:2016-09-20
当事人:牟安秀,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竣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抗3号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原审被告:刘昌菊。

原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姝。

原审被告:重庆竣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姝。

原审原告:牟安秀。

牟安秀与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竣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合法民初字第01988号民事调解书及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合法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诉人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竣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

2016年6月22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渝检一分院民监〔2015〕321号民事抗诉书,以合川区人民法院(2014)合法民初字第0198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