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川0304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罗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建国未履行罚金缴纳义务。
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川0304执38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罗建国所有的房屋、冻结其银行账户。
现被执行人罗建国自动履行罚金缴纳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