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松明与张云祥、张仙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东横商初字第1350号
所属地区:东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7-11公开日期:2016-07-26
当事人:胡松明,张云祥,张仙花,厉向阳,陈化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350号原告:胡松明。

委托代理人:王俊伟。

被告:张云祥。

委托代理人:李桃梅。

被告:张仙花。

被告:厉向阳。

委托代理人:朱光先。

被告:陈化厅。

委托代理人:羊荣民。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松明与被告张云祥、厉向阳、陈化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16年7月11日,原告胡松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松明的申请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