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农民。
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同年5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慧瑛、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龙海市白水镇西凤村下坑西37号的家门口,因陈某丁和酒后前来与其理论一事而发生打架。
行为中,被告人陈某甲拳打脚踢陈某丁和头部、胸背部等处致其受轻伤。
陈某丁和殴打被告人陈某甲致被告人陈某甲轻微伤。
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到龙海市公安局白水派出所投案。
庭审中另查明,2016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与陈某丁和达成调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赔偿陈某丁和经济损失25000元,陈某丁和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丁和的陈述;证人陈某丁财、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龙海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纠纷殴打他人,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陈某甲可以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的意见适当,可以采纳。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甲对该量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