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与谢复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802行审296号
所属地区:龙岩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6-07-27公开日期:2016-10-28
当事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谢复兴
案由:nan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02行审296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冯添桂,局长。

委托代理人邱敦良,龙岩市××资源监察支队干部。

被执行人谢复兴,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6)第1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6)第1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谢复兴于2011年3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仁和村155.88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155.88平方米)建住宅,现已建成四层框架结构房屋。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如下:责令谢复兴退还非法占用的155.88平方米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5.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该决定书已于2016年4月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谢复兴。

送达后,被执行人谢复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

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6)第1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