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琴,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曾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3月18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2月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经贵溪市人民检查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溪检察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桂萍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吴某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2月,被告人吴某琴先后两次容留龚某、朱某军在家里吸食毒品;2、2014年3、4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琴容留龚某新和一个叫“米里”的男子在家吸食毒品;3、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琴容留龚某和裴某在家里吸食毒品;4、2014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琴容留汤某民和“小月”在家里吸食毒品;5、2014年中秋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琴容留廖某平在家里吸食毒品;6、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琴容留朱某军、杜某在家里吸食毒品;7、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琴容留朱某军、杜某在家里吸食毒品;8、2015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琴容留毛某在家里吸食毒品。
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吴某琴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吴某琴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毛某、廖某平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琴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某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贵溪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吸毒人员吴某琴,根据被告人吴某琴的交代以及对毛某、汤某民、廖某平、龚某、朱某军、杜某等人的询问可知,被告人吴某琴多次容留了他人在其家中吸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2月,被告人吴某琴先后两次容留龚某、朱某军在家里吸食毒品;2、2014年3、4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琴容留龚某新和一个叫“米里”的男子在家吸食毒品;3、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琴容留龚某和裴某在家里吸食毒品;4、2014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琴容留汤某民和“小月”在家里吸食毒品;5、2014年中秋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琴容留廖某平在家里吸食毒品;6、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琴容留朱某军、杜某在家里吸食毒品;7、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琴容留朱某军、杜某在家里吸食毒品;8、2015年11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琴容留毛某在家里吸食毒品。
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吴某琴被抓获归案。
在法庭质证、认证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中旬其在吴某琴家吸食毒品以及之前也曾在吴某琴家吸食过毒品的情况。
2、证人廖某平的证言,证实2014年中秋节后的一天,其朋友张兵亮带其到吴某琴的贵溪市都市小区一栋商品房二楼靠西边的屋子里,和吴某琴一起吸住了麻果和冰毒粉末的情况。
3、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吴某琴是朋友,其经常与朱某军在吴某琴家吸食毒品的情况。
4、证人朱某军的证言,证实其起初到吴某琴吸食毒品是龚某带去的,后来还带着杜某多次在吴某琴家吸食毒品的情况。
5、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朱某军在吴某琴家两次吸食毒品的情况。
6、证人汤某民的证言,证实其与小月一起在吴某琴家吸食毒品以及其辨认出被告人吴某琴的事实;7、证人龚某新的证言,证2014年年初其与“米里”在吴某琴家吸食毒品的事实。
8、证人樊某红的证言,证实六七年前吴某琴就一个人住在都市小区的楼上,吴某琴经常会在其都市小区开的酒店里吃饭的事实。
9、证人吴某福的证言,证实其女儿吴某琴离婚后一个人住在都市小区,2011年吴某琴开始胡言乱语,人会出现幻觉,其就将吴某琴送到贵溪市精神病院治疗,治疗后过了半年左右,吴某琴又开始胡言乱语,其才反应过来吴某琴是因吸毒产生幻觉的情况。
10、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吴某琴曾在贵溪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过,经过其一段时间治疗后,吴某琴因吸食毒品引起的幻觉症状消失了,吴某琴并不是精神病分裂症患者,出院后只要不吸毒就不会发病的情况。
11、被告人吴某琴的供述,证实从2014年初开始经常有朋友带毒品到其住的贵溪市都市小区的房子里和其一起吸食毒品,在2014年初到2015年11月份期间,其多次容留朱某军、杜某、聂剑波、江波、江奇君、张凌、“仙家”、“三毛”、赵志华、张双亮、柴涛、廖某平、“兔子”、龚某、龚某新、“鬼子”李冬、胡建军、汤某民、“卫东”、“小谢”、谢金武、江指挥、江东卫等人吸食毒品的经过。
12、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吴某琴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的事实13、辨认笔录,证实吸食人员对吴某琴的辨认情况。
14、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吴某琴的住处进行检查,在房屋内发现吸毒用的矿泉水瓶及吸毒用水壶三个,吸食锡纸一张,打火机一个的情况。
15、贵溪市公安局雷溪派出所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已传唤毛某到案讯问,并找到朱某军、杜某、汤某民、龚某、廖某平等人询问核实,对于被告人吴某琴供述的有吸毒嫌疑的“甲鱼”、裴某、张明强、江兴旺、“小泗沥”、江波、江奇君、张凌、“仙家”、“三毛”等人,民警都进行了查找,但均未能传唤到案核实的情况。
16、供电公司缴费发票及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未能查询到被告人吴某琴在都市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