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褚某。
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文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海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