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素青、王春素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三门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台三执民字第2294号
所属地区:三门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7-19公开日期:2017-01-08
当事人:陈素青,王春素
案由:nan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2294号申请执行人陈素青被执行人王春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三商初字第0119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春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春素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春素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春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