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六金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美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丁美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美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6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丁美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因系累犯,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