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培培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霍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1522执620号
所属地区:霍邱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7-15公开日期:2016-08-16
当事人:陈培培,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nan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620号申请执行人:陈培培,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楼正文,总经理。

陈培培申请执行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52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