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楼正文,总经理。
陈培培申请执行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52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