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王安胜,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任红霞、韩欣宇,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秀清(曾用名乔秀芹),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本院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东街风剪云俱乐部诉被告乔秀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东街风剪云俱乐部委托代理人韩欣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秀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东街风剪云俱乐部诉称,被告系日贝尔内衣内蒙古代理商。
原告从被告处购进其代理商品进行销售,若产品滞销,被告回收。
2013年2月,被告从原告处回收滞销产品,共计价款20130元,同时出具收条一张。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剩余货款拒不偿还。
现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本金1013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自2014年3月5日起以本金10130元为基数,按照中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的1.5倍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乔秀清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被告乔秀清给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东街风剪云俱乐部写有收条一张,其内容为:“收条收到到风剪云日贝尔产品总计货款为20130元,2013年之前货品结清。
乔秀清(签名)”。
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东街风剪云俱乐部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本金1013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自2014年3月5日起以本金10130元为基数,按照中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的1.5倍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收条一张、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应当偿还。
因双方未约定还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