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海龙,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保险公司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胡国宏,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郭红艳,女,1979年9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英芝与被执行人胡国宏、郭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胡国宏通过公安网上予以布控,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姜凤祥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