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