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群生与漫军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汝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482民初4631号
所属地区:汝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7-28公开日期:2016-08-05
当事人:赵群生,漫军委
案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631号原告赵群生,男,1961年10月4日生,住洛阳市。

被告漫军委,男,1973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赵群生与被告漫军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5受理。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赵群生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群生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