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培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镇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吉0821民初1222号
所属地区:镇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7-05公开日期:2017-03-06
当事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培华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222号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亮,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强,该联社信贷员被告:谢培华,男,现住白城市镇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谢培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