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陈邦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1502执第1785号
所属地区:宜宾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7-06公开日期:2016-12-30
当事人:陈邦平,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银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nan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785号申请执行人:陈邦平,女,汉族,1975年3月27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旧州工业开发区五粮液大道中段戎州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906702-6。

法定代表人:夏光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银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旧州工业开发区戎州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3585554-4。

法定代表人:夏光利,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1747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宜宾银龙广场商城-3层、-4层车库中价值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