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3803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包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303民初3803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7-01公开日期:2016-12-08
当事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包坤
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3803号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丹羽秀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雪林,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奕军,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坤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雪林、吕奕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事实一、原告与被告签订《贷款合同》,就贷款本金、贷款利息、账户管理费、贷款期限、约定还款日、每次还款金额、最后一次还款金额等相关事项作了约定。

二、合同签订后,原告扣除签约手续费后,向被告转账支付了借款。

三、合同生效后,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截止2015年9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8163元。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50元。

五、原告企业名称原为深圳市鹏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变更登记。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被告之间的小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合同生效后,原告扣除手续费后,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应费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

现原告仅要求被告偿还贷款的本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抗辩、提交证据,由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