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文忠。
被告刘瑞宗。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爱伍诉被告王文忠、刘瑞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