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曲宏与被执行人王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宁民执字第1231号
所属地区:松原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7-06公开日期:2017-05-05
当事人:曲宏,王红新
案由:nan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曲宏,男,1966年11月7日生,满族,个体,委托代理人王巍,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红新,女,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曲宏与被执行人王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王红新于2015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曲宏23000元。

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承担447.5元,剩余44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

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