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承担447.5元,剩余44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
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