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理人:何发芝,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台德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根据已生效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77号民事判决书,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台德喜借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