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赖某1,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赖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善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黎黎、人民陪审员王昆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冯小芸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赖某1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与被告于广东小榄相识恋爱,不久就一起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赖某4,××××年××月××日生育二儿子赖某2,××××年××月××日生育三儿子赖某3。
在三儿子出世之前,原、被告到广东小榄打工。
在打工期间,被告有了第三者并屡次带回到出租屋过夜,后来被原告发现。
之后,原、被告经常为此事发生争吵。
从2010年开始原、被告就开始分居生活,被告与原告已有5年多时间没有任何联系。
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为了维护一家人和生活,原告不得不继续外出打工。
在打工期间,原告也没有被告的音讯,只听到同乡说被告在广东与第三者同居并生育了孩子。
2012年5月份被告曾向原告提出,要求带其与那个女人生的儿子给原告照顾、抚养,但遭到原告拒绝反对。
被告在外面有了第三者和孩子,被告的父母是知道的,也是他们支持原告离婚的原因。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乃至家庭带来严重伤害,损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三个儿子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三个儿子抚养费1500元。
被告赖某1不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9月在广东小榄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5月后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赖某4,××××年××月××日生育二儿子赖某2,××××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三儿子赖某3。
婚后,原、被告一直在广东小榄务工、共同租屋居住生活。
2008年原告回到租房发现被告与一女人独处一屋,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行为。
之后,原、被告经常为此发生争吵。
2012年国庆节之后,被告便离开了原告。
自此之后,原告就与被告失去联系,经原告多方寻找,被告至今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明,原、被告的婚生长子赖某4、二儿子赖某2、三儿子赖某3现均在北通镇良庄小学读书,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并由他们照顾,生活费用由原告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的,但婚后,原、被告一起共同生活中因各自志向、性格不同,相互理解、沟通不够,双方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
特别是从2008年开始,原告就认为被告在外有第三者,长期与第三者来往,给原告的精神及家庭经济造成双重压力,从而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
从2012年10月之后,原、被告之间就相互没有任何联系,夫妻双方一直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
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维持这种婚姻已没有实际意义。
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儿子赖某4、赖某2、赖某3虽然一直随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但其生活费用一直来都是由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