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倪某甲、姚某某等与倪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114民初2282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7-25公开日期:2016-08-08
当事人:倪某甲,姚某某,倪某乙,倪某丙
案由:nan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2282号原告倪某甲,男,1956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姚某某,女,195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某乙(系倪某甲、姚某某之子)。

原告倪某乙,男,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倪某丙,男,1954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5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甲、姚某某、倪某乙诉被告倪某丙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