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女,195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某乙(系倪某甲、姚某某之子)。
原告倪某乙,男,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倪某丙,男,1954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5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甲、姚某某、倪某乙诉被告倪某丙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