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景文选,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新生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景川与被执行人景文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李景川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马 伟代理审判员 白笑平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洲案件讨论笔录时间2016年7月4日地点执行二庭讨论人员张毅马伟白笑平书记员韩洲讨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景川与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