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畜牧兽医水产站与郭志涛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13民终890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7-27公开日期:2016-08-25
当事人:郭志涛,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畜牧兽医水产站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终8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志涛,居民。

委托代理人:武发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畜牧兽医水产站,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

法定代表人:任佰新,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王景懿,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乐,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志涛因与被诉人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畜牧兽医水产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皖1302民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晓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俊举、代理审判员杜飞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第7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马晓红审 判 员  杨俊举代理审判员  杜 飞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春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