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邹平。
法定代表人刘长平,董事长。
被告王树茅。
被告王百川。
被告王通。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茅、王百川、王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