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潘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潘某甲、闫某甲、闫某乙、潘某乙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案号:(2016)吉7603刑初29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7-05公开日期:2016-07-19
当事人:潘某甲,闫某甲,闫某乙,潘某乙
案由:nan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7603刑初2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甲,男,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初中文化,农民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吉林省桦甸市。

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6年1月30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4日由红石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红石森林公安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闫某甲,男,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6年1月30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乙,男,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初中文化,农民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6年1月30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乙,男,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小学文化,农民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6年1月30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林检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潘某甲、闫某甲、闫某乙、潘某乙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启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甲、闫某甲、闫某乙、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潘某甲为食用,纠集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潘某乙三人上山打猎,被告人潘某甲携带闫某丙(已死亡)藏匿于山林内的挂管猎枪一支和匕首、砍刀各一把,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各携带猎犬两只,到红石林业局板庙子林场施业区非法狩猎。

在红石林业局板庙子林场施业区第115林班内,猎犬将一头马鹿围住撕咬,被告人潘某甲用非法持有的猎枪射中马鹿,马鹿受伤后逃跑,猎犬跟随追赶撕咬。

当潘某甲追赶到马鹿附近时,马鹿已倒地死亡。

潘某甲在随后赶到的闫某甲的帮助下,用匕首、砍刀将马鹿肢解,闫某乙、潘某乙陆续赶到现场。

四人正在肢解马鹿时发现有他人路过,遂丢弃匕首、砍刀和猎物逃离现场。

潘某甲将猎枪带回桦甸自家住宅内藏匿,长达十个月之久,直到案发后才将枪支主动交给红石森林公安分局。

经鉴定,被告人潘某甲携带的挂管猎枪可认定为枪支,弹状物可认定为子弹;四被告人所猎捕的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马鹿。

提供的证据有:一、被告人潘某甲、闫某甲、闫某乙、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二、证人丁某某、咸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甲、于某某的证言;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四、鉴定意见;五、物证;六、书证等。

并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潘某甲、闫某甲、闫某乙、潘某乙为食用而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潘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潘某甲、闫某甲、闫某乙、潘某乙在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潘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潘某甲、闫某甲、闫某乙、潘某乙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潘某甲、闫某甲、闫某乙、潘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均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甲为食用,于2015年3月23日,纠集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潘某乙一起上山打猎。

被告人潘某甲携带闫某丙(已死亡)的挂管猎枪一支、子弹两枚和匕首、砍刀各一把,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各携带猎犬两只,到红石林业局板庙子林场施业区非法狩猎。

在板庙子林场施业区第115林班内,猎犬将一头马鹿围住撕咬,被告人潘某甲用猎枪射中马鹿,马鹿受伤后逃跑,猎犬跟随追赶撕咬。

当潘某甲跟随赶上时,马鹿已倒地死亡,闫某甲随后赶来。

潘某甲遂用匕首、砍刀将马鹿肢解,闫某甲帮忙把着,后闫某乙、潘某乙陆续赶到现场。

因有他人路过,四人遂丢弃匕首、砍刀和猎物逃离现场。

潘某甲将猎枪和子弹带回自家住宅内藏匿,直至2016年1月29日主动交给公安机关。

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潘某甲非法持有的猎枪可认定为枪支,非法持有的弹状物可认定为子弹。

经吉林市鸟类环志保护站鉴定,被告人潘某甲、闫某甲、闫某乙、潘某乙非法猎捕的动物为雄性成年马鹿,系国家保护的二级珍稀濒危陆生野生动物。

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潘某甲、闫某甲、闫某乙、潘某乙主动到红石森林公安分局森林案件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森林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案件来源说明》证实,2015年3月23日12时许,红石森林公安分局森林案件侦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在板庙子林场施业区前三道沟屯大岭距离林建路一百多米的树林内,有两名男子在肢解动物尸体,看到举报人后逃跑,举报人到现场看到一头马鹿被杀。

接报后,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人员赶赴本案案发现场,现场位于板庙子林场115林班内,一头成年马鹿被杀,尸体留有弹孔,已被肢解,现场发现匕首、砍刀各一把,马鹿头一个,皮一张,部分躯干。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确认是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遂立案侦查;二、红石森林公安分局森林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潘某甲、闫某甲、闫某乙、潘某乙于2016年1月29日携带枪支及子弹到红石森林公安分局森林案件侦查大队投案自首;三、红石森林公安分局森林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说明》两份证实,本案遗留在现场的马鹿肢体因气温升高已腐烂,作案工具猎犬4条因患脑炎已死亡;四、红石森林公安分局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红石森林公安分局于2015年3月23日扣押匕首、砍刀各1把,于2016年1月29日扣押潘某甲持有的挂管猎枪1支、步枪弹1发;五、红石森林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收条》证实,红石森林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于2016年1月29日收到森侦大队上交收缴的猎枪1支、步枪子弹1发;六、吉林市鸟类环志保护站作出的《鉴定书》证实,经吉林市鸟类环志保护站鉴定,被告人潘某甲、闫某甲、闫某乙、潘某乙非法猎捕的动物为雄性成年马鹿,属于国家保护的二级珍稀濒危陆生野生动物;七、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文书》证实,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潘某甲非法持有的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可认定为枪支,非法持有的弹状物可认定为子弹;八、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载,红石森林公安分局森林案件侦查大队于2015年3月23日对本案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吉林省红石林业局板庙子林场115林班7小班内,现场遗留物为马鹿的部分躯干、右前腿和鹿皮,匕首、手斧各一把,食品若干;九、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潘某甲、闫某甲、闫某乙、潘某乙指认现场情况;十、物证匕首、砍刀及物证照片证实本案涉案枪支、弹药及作案工具情况;十一、被告人潘某甲、闫某甲、闫某乙、潘某乙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四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和自然情况;十二、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3日,潘某甲给其打电话说与潘某乙、闫某乙、闫某甲用枪和狗打了一头鹿,后来去了一帮人给冲了,让他去看看这些人是干什么的。

他到现场后看见有几个人往下抬鹿肉,他便也上前卸了一个前腿并把一个兜子拿走了的事实经过;十三、证人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闫某丙于2005年6月6日去世,其在闫某丙生前看见他有一支猎枪的事实经过;十四、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3月23日报案称,当天中午大约11点多钟,其与黑龙江的两个客户和抽水洞的李某某等七人到从板庙子林场过了三道沟屯再有六七公里就到黄泥河林场的左侧林地里看树苗,看见两个人在偷偷摸摸地卸肉和扒皮,他便喊了声“站住!”那两个人起身就往西山方向跑了。

他们上前看到现场有一个鹿头、一张扒下来的鹿皮和一些躯干的事实经过;十五、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3日大约11点左右,其与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妻子、李某某的连襟两口子来到从三道沟屯往黄泥河林场去的林建公路北山,看见有两个男子在弯腰整什么东西,发现他们过来后急忙起身跑了。

他们上前看到有一头马鹿被杀了,李某某就给红石林业局森林保护处的王某某打电话报案。

过了大约十多分钟,来了一个四十五岁左右的男的,用刀在鹿身上卸了一个前腿,并且把现场的工具包也拿走了的事实经过;十六、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其与杨某某、于某某、刘某某、郜某甲、郜某乙,还有一个姓鲍的准备去买云杉树苗,来到夹皮沟镇前三道沟屯往黄泥河林场方向走的林建路边的林地里,看见有两个男的在扒鹿皮,他们还没走到跟前时,这两个男的就往西南方向的林子里跑了,他就给红石林业局森保开发处的王某某打电话报警,杨某某也给公安局打了电话的事实经过;十七、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其与刘某某、李某某等七人去看云杉树苗,来到夹皮沟镇前三道沟屯往黄泥河林场方向走的林建路边的山上,看到有两个男的在扒鹿皮,他们一喊,那两个人就跑了,杨某某和李某某就打电话报案了。

过了半小时,一个四十多岁的男的来卸了一条鹿腿,并把现场的一个工具包拿走了的事实经过;十八、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其与李某某、杨某某等七人去看云杉树苗,来到夹皮沟镇前三道沟屯往黄泥河林场方向走的林建路边的林地,看到有两个男的不知在整什么,不知谁喊了声:“站住!”那两个人起身就跑了。

他们上前一看是一头野生马鹿,杨某某和李某某就打电话报案了。

大约过了半小时左右,一个男的过来拽了一个鹿腿,拿着工具包走了的事实经过;十九、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潘某甲、闫某甲、闫某乙、潘某乙于2016年1月30日对本案现场进行指认,确定犯罪地点、方位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相一致;二十、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份的一天,其提出并找到闫某甲、潘某乙和闫某乙一起上山打猎,其带着匕首、手斧以及闫某丙藏在三道沟屯前山上倒木下的猎枪和两发子弹,闫某甲和闫某乙分别带上自家的两条狗,四人来到夹皮沟镇老牛沟村前三道沟屯张某乙的蛤蟆沟里,其给闫某甲、闫某乙和潘某乙分的工。

后来四条狗撵上一头马鹿围住咬,其便用带来的猎枪向马鹿肚子开了一枪,马鹿中枪后就往下跑,狗在后面追,大约跑了二里多地,其跑到跟前时,狗掐着马鹿脖子,马鹿已经倒地不动了。

过了一会儿闫某甲也跑到,他便用匕首开始将马鹿扒皮和肢解,闫某甲帮忙把着。

过了半个多小时,潘某乙和闫某乙也来了,这时听见下面道上有关车门的声音,潘某乙和闫某乙就往山上跑了。

他和闫某甲看到有三四个男的往他们这边过来,他和闫某甲就也跑了,跑到山坡看那些人不走,就打电话让丁某某去看看这些人是干什么的。

过了十多天,他回到山上把插在雪地里的猎枪拿回家中一直藏在厨房柜子底下的事实经过;二十一、被告人闫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份的一天,潘某甲提出并找到他和潘某乙、闫某乙一起来到过了前三道沟屯往黄泥河林场去的林建公路旁的林地里打猎,他背个工具兜装着潘某甲带的匕首和手斧,他和闫某乙还分别带了自家的两条狗。

后来狗咬死了一头马鹿,潘某甲将马鹿扒皮和肢解,他帮忙把着,快扒完皮时,潘某乙和闫某乙也来了。

他们正说话时听见林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