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龙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93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5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厦刑执字第14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2日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厦刑执字第2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均不变。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还能以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能参加生产劳动,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核成绩均达合格以上。
自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共计28个月考核期间共获嘉奖21.2个。
其中一级达标8个、二级达标6个、三级达标14个。
2014年、2015年均获得监狱表扬。
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历次减刑裁定书、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等为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林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共计28个月考核期间共获嘉奖21.2个。
2014年、2015年均获得监狱表扬。
2011年5月17日、9月28日分二次向本院缴清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存退赔款人民币3200元。
同案犯陈龙金已提存退赔款人民币3000元。
同案犯林贤已提存退赔款人民币3323元。
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罚金及退赔款缴纳收据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四天(刑期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琦审 判 员 黄翠青代理审判员 郑阿寒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娟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