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田晋。
关于杨海英与田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海英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
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查到新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
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132号民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