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田女与沈国忠、徐祝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武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723执8号
所属地区:武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7-15公开日期:2016-12-27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8号原告张田女与被告沈国忠、徐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097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张田女于2016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国忠、徐祝英支付赔偿款10万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8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张田女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